新北市政府績優體育獎學金發給要點內容如下,歡迎符合資格之學生,向新北市體育總會各單項委員會提送申請。
一、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設籍新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績優 體育選手努力向學,厚植基層優秀運動人才,奠定本市運動競技實力,進而推動本市全民運動,訂定本要點。
二、凡自申請日前繼續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之在學學生(不含有正職工作者),且最近一年內參加運動競賽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得申請本獎學金 。但已設有個人項目者,不再計算團體成績,且依競賽規
程所訂錄取名次為限:
(一)獲選為國家代表隊,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 運會),獲得正式競賽種類團體前四名或個人前八名;且曾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以下簡稱全運 會)或全民運動會(以下簡稱全民運)。
(二)獲選為國家代表隊,參加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會)、東亞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世界中學運動會、青年奧運會、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或其他國際性各種運動錦標賽(限奧運會、亞運會最近一屆舉辦或下屆將舉辦之競賽種類),且參賽團隊為六個國家(地區)及六隊(人)以上,獲得正式競賽種類團體前三名或個人前六名;且曾代表本市參加全運 會、全民運、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以下簡稱身障運)或全國中等 學校 運動會(以下簡稱全中運)。(三)獲選為國家代表隊,參加國際正式運動組織主辦之分級分齡亞運會、奧運會正式競賽種類運動錦標賽,且參賽團隊為六個國家(地區)及六隊(人)以上,獲得正式競賽種類團體或個人前三名;且曾代表本市參加全運 會、全民運、身障運或全中運。
(四)代表本市參加全運 會,獲得團體或個人前三名。
(五)代表本市參加全民運,獲得團體或個人前二名。
(六) 參加全國大專運動會甲組,獲得正式競賽種類團體第一名或個2人前三名,或參加其他全國大專單項運動比賽甲組,獲得正人前三名,或參加其他全國大專單項運動比賽甲組,獲得正式競賽種類團體式競賽種類團體第一名或個人前二名;且代表本市參加最近第一名或個人前二名;且代表本市參加最近一屆全運一屆全運會會、全民運、身障運或全中運獲前六名、全民運、身障運或全中運獲前六名。。
(七)參加中央體育業務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全國性各項運動錦標參加中央體育業務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全國性各項運動錦標賽,獲得正式競賽種類團體第一名或個人前三名;且代表本賽,獲得正式競賽種類團體第一名或個人前三名;且代表本市參加最近一屆全運市參加最近一屆全運會會、全民運、身障運或全中運獲前六名。、全民運、身障運或全中運獲前六名。
(八)本市轄區內公私立高中、職及國中,參加全中運或中央體育(八)本市轄區內公私立高中、職及國中,參加全中運或中央體育業務主管機關核定亞、奧運承認種類升學輔導指定盃賽最優業務主管機關核定亞、奧運承認種類升學輔導指定盃賽最優級(或甲組)團體或個人前三名。級(或甲組)團體或個人前三名。
(九)本市轄區內公私立國小參加中央體育業務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九)本市轄區內公私立國小參加中央體育業務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亞、奧運承認種類且經本局核定給獎之運動錦標賽最優級(或亞、奧運承認種類且經本局核定給獎之運動錦標賽最優級(或甲組)團體第一名或個人前三名。甲組)團體第一名或個人前三名。
(十)參加本市中學運動會、小學運動會,最優級(或甲組)團體(十)參加本市中學運動會、小學運動會,最優級(或甲組)團體第一名或單項個人正式競賽項目總排序最優前六名,或本局第一名或單項個人正式競賽項目總排序最優前六名,或本局核准主辦亞、奧運承認種類之單項運動錦標賽最優級組團體核准主辦亞、奧運承認種類之單項運動錦標賽最優級組團體第一名或個人最優級組前三名。第一名或個人最優級組前三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