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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友會章程
國立臺南大學體育學系校友聯誼會章程
100年5月20日第二次校友聯誼會通過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臺南大學體育學系校友聯誼會。(簡稱南大體育系系友會)
第二條 本會以聯繫體育系校友之情誼,協助母校及輔助會員推動體育活動、學術交流、研究進修等工作,致力體育之推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臺南大學體育學系。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會員親睦互助及加強國內外校友聯誼事項。
二、關於協助母校之發展及其委辦之體育活動事項。
三、關於推動體育交流工作事項。
四、關於體育學術研究事項。
五、關於提供體育教學實務諮詢服務事項。
六、關於推廣社會體育服務工作事項。
七、其他為達成上項各款目的所必辦之事項。
第五條 凡在母校體育系任職之教師均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六條 凡母校各屆體育系畢業生或肄業、結業生均得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入會、退會及入會登記事項之變更,以根據當事人之書面申請辦理為原則,唯明知其事實者,理事會得逕行處理之。
第八條 本會會員權利如左:
一、選舉、被選舉、罷免、提議及議決之權利。
二、享有本會有關各項福利之權利。
第九條 本會會員義務如左:
一、擔任本會推舉及指定之義務。
二、按期繳納會費。
三、其他依本會議定之應盡義務。
第十條 本會採會員代表大會制,由全體會員代表組織之。
前項會員代表由各屆會員互選該屆一至二人擔任之。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掌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二、審核並接受本會會務報告及會計報告。
三、通過預算決算及業務計劃。
四、制定或修訂各種章則。
五、規劃會務進行。
六、處理理事、監事及社員之提議事件。
第十一條 本會設理事十一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候補理事
三人、候補監事一人。
前項理監事、候補理監事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第十二條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者
以抽籤決定之。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各以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常務理事或常務監事遇有出缺時,由理事會或監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四條 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推選一人為會長,以得票最多者為當選。
第十五條 會長之職掌如左:
一、代表本會。
二、綜理一切會務。
三、遴選總幹事。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之職掌如左: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二、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七條 理事之職掌如左: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及會員聯誼會。
三、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十八條 常務監事之職掌如左:
一、召集監事會。
二、監察會務。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掌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監察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三、稽核本會之財務。
第 廿 條 會長、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之任期定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一條 理監事有左列之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不得已事故,提出書面說明,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准其辭職者。
第廿二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廿三條 本會得設總幹事一人,由會長遴聘之;並得視業務需要設辦事員若干人,其事務工作細則另定之。
第廿四條 本會基於各項需要,得聘請顧問,其任期與該屆理監事相同。
第廿五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會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開會一次,臨時會議得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如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時,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行使職權,惟受委託人以一人為限。
第廿六條 本會有關左列事項之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中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理監事之解職
第廿七條 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年開會一次,會長、常務監事分別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廿八條:本會經費以左列各款充之:
一、會員入會費。
二、會員常年會費。
三、永久會費。
四、特別捐款。
五、資金之孳息。
六、活動費。
七、雜項收入。
第廿九條 有關會員會費之變更,由會員代表大會決定之,會員退會時,已納會費及入會費概不退還。
第 卅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一條 本會經費預算、決算,於每年度終了由理事會編製報告書提交監事會審核後,再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卅二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歸屬母校體育系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
第卅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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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更新時間:202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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